正在举行的十届人大第十九次会议再度修改了《畜牧法》草案,删除了其中有关“动物福利”的内容。据新华社报道,草案中原先关于“动物福利”的条文是:“国家提倡动物福利;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畜牧业生产经营者按照动物福利要求从事畜禽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此次修改删除此条文的理由是:“‘动物福利’的含义不够清楚,法律中以不使用这种含义不清的表述为妥。”因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同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研究,建议删去这一条规定。
因为《畜牧法》是新法,现在尚不能网上搜索到草案全文,所以,对于整个法案的情况,笔者不敢妄言,但仍然要为全国人大这一次的修改叫好。
“动物福利”是一个争议颇多的概念,即使是在已为动物福利立法的发达国家,对“动物福利”的看法也因人而异、因组织而异、因国而异。因此,如果一个法规要涉及有关“动物福利”的内容,首先必须明确法规所指的“动物福利”究竟是什么。这就好比《道路交通安全法》必须在附则中规定什么是“机动车”、什么是“非机动车”、什么是“交通事故”一样。欧洲各国的动物福利法,不管其对“动物福利”一语的规定的具体形式如何,总归都是这样做的。而从上述引用的新华社报道来看,《畜牧法》草案中显然并未规定什么是“动物福利”,否则也不会用“含义不够清楚”的理由删除有关条目。所以,删去这一规定的作法,可以说正是捍卫了法律用语本身应具备的清晰性、明确性。任何具备起码的立法学常识的人都应该知道这实在是一次道理简单得不能再简单的修改。
但是回想草案拟定时的情况,真叫人有些不寒而栗。我不知道起草草案的都是什么人,居然可以在尚未对“动物福利”给出定义的情况下,就敢写下“国家提倡动物福利”这么富有“前瞻性”、居高临下的话。一种比较坏的猜测是,动物中心主义人士已经混进了立法界,而且宁可置基本的立法学常识于不顾,也要试图不顾客观事实地鼓吹他们的那套“理论”。试想如果《畜牧法》在没有删除这一条的情况下得到人大通过、正式立法,谁知道将来会不会因为“动物福利”这个模糊不清的概念而生发不必要的麻烦呢?谁知道某些“动物保护”组织会不会因此小题大作、兴风作浪呢?
《畜牧法》不是不能增加“动物福利”的内容,但要么在法律中明文规定什么是“动物福利”、怎样做才算符合“动物福利”,要么先立一部《动物福利法》。后者显然是更合理的。所以请动物中心主义人士不要因为这次人大修改《畜牧法》草案就大呼小叫,还是少些煽情,多些理性,好好苦心琢磨你们的动物福利法,争取下届人大能够通过为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