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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营伤天害理 - 2007-7-24 17:20:00
原来在一论坛性质的网站做关于虐待动物的专题时查到这个网页的,觉得还是挺全面的~
http://www.southcn.com/news/community/shzyzt/200112310024.htm
东南 - 2007-7-24 18:26:00
这厮最终还是毕业了,也不知现在在哪里供职,有敢雇用他的吗
monkey423 - 2007-7-24 20:47:00
冷静下来后,我觉得看在他那可怜的母亲的面子上,给他条路吧!
cheerbear - 2007-7-24 21:08:00
当时知道时气愤的简直想调点王水让他试试,当然是不可能的,后来觉得这种人很可悲,他母亲和外婆很可怜.而那只熊呢,就因为不是人,所以权利也可以被忽视吗?现在看到他的人生似乎并没受什么影响,而那只熊,虽然待动物园不见得有多开心,但总比残废好吧,整个"熊生"彻底毁了.至少也让他每周自费来园里忏悔吧,还上研究生呢,心智不全的能研究什么啊
小不点儿 - 2007-7-24 21:36:00
每个跟动物接触的人,麻烦你们先去看看它的眼睛,,,,,,,,
hua - 2007-7-24 22:19:00
法庭最终认为,鉴于被告人刘海洋能够真诚悔罪,且在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中,其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

法庭竟然这样宣判?????:as :ao
songchange - 2007-7-25 11:08:00


引用:
原帖由 hua 于 2007-7-24 22:19:00 发表
法庭最终认为,鉴于被告人刘海洋能够真诚悔罪,且在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中,其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

法庭竟然这样宣判?????:as :ao


其实直到现在,我国对于动物园动物的保护仍未空白。

当时出事之后,曾有专家探讨,一开始就认为是属于法律空白而无法定罪。

之后基于有罪推定的原则,(呵呵,说来令人羞愧,当正义无法执行时,还是这些非法的恶法来惩治恶人。)专家引入了故意毁坏财物的概念来定罪。从这一点上,实际上已经很牵强了。

对于这位清华的“高材生”,我是没有任何好感。无论媒体在后来如何解释他的家庭情况等等遭遇,我认为也不构成他的这一举动的原因或是根源。

一件事足以给人定性。把这种人放到社会里,迟早他还会出事。而且这次的侥幸逃脱还会为将来他做更危险的事埋下种子。

我一直认为如果社会不存在一个法外之刑或是神明裁判,就不是一个完备的法律。因为在法律和道德之间,总会存在空白。古代有同态复仇,而现在,法律的震慑力对于普通民众是足够甚至太甚了,而对真的得心里有问题的人,则远远不够。就像美国前一段枪杀案罪犯连杀32人,一次死刑怎能赎他的罪!

刘“同学”也是一样,留着就是个祸害,本着以人为本,慈悲为怀的心态,也为了今后社会的安定,它应该是安息去吧。

至于无辜的受害者,佛曰,人生有三苦,我想熊之亦然。三苦之一是苦苦,由苦事之成而生苦恼;二是坏苦,由乐事之去而生苦恼;三是行苦,行是生灭迁流之义,由世间诸法的迁流无常,不能久留而生的苦恼。

尽管有以上想法,但我们毕竟是在“法治”社会,既然是在社会里,还是要遵守一些狗屁规则的。
monkey423 - 2007-7-25 11:17:00
我敢肯定他的人生肯定受影响,当然这是他自己作孽造成的。但是我相信等他以后求职时难度肯定会很大,毕竟大“名声在外”而且“名声不算小”,有多少单位愿意接受这个烧熊的人呢?哪天要是闹了矛盾他会不会把毒药放到饮水机里?我认为没有多少人会去冒险尝试。而且像这种人,因为心理障碍自己创业的难度也会比正常人大。现实都是他自己给自己造成的。也许暂时躲在学校里看看书是他比较好的出路。
我想说的是他已经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了,熊被烧了难道我们真的能也把他烧了?他妈妈很惨的,单亲家庭吧,拉扯个变态孩子很不容易,好象她是开大公共的,确实很辛苦,我估计这位母亲今生最大的愿望就是社会给她儿子一条出路,看在这可怜的母亲的面子上,算了,算了,只要今后别再干了就好。。。。。。
songchange - 2007-7-25 11:34:00
前两天看一个资料里说,通过解剖变态杀人狂的脑子发现,他们的一些脑腺体和俺们的不一样。也就是说他们是遗传中变异的异类。

当然,从另一方面说,也许这样才能被称作是进化。但不管怎么说,他们的很多想法和做法是不能被大众认同的。

这样说吧,我们可怜他的母亲,但如果这是一个杀人狂,或是食人者,我们还会因为可怜他的母亲而放他一马吗?相信没有人会这么做了吧。换种想法,假如说是他的基因造成了他异于常人的举动,那么他的存在终究是一种威胁,今天他没有杀人,没有“严重的触犯刑法”,那明天呢?

没有法外量刑,确是法治了,可正义谁来声张?

法律的缺陷就在于,事后的弥补原没有事先的预防来的有效,更何况,已有一例在先。我们非要看到一个惯犯才肯动手不成?
songchange - 2007-7-25 11:39:00
当然,我们是“文明人”,不能做那些伤天害理的事(专营小姐,对不起哦,绝没有针对你的意思,呵呵)。但我希望可以让他背上这个包袱——当然是在他良心尚存的前提下——我也很怀疑这点,看看他道歉时的表情,我想他未必觉得自己犯了什么错吧,大概只觉得损坏了“公共财物”。
蛐蛐儿 - 2007-7-25 12:37:00
还是因为中国没有动物福利的立法阿,中国传统就对生命不重视。:as
悟空 - 2007-7-25 14:35:00
被毁的那只受伤最严重的熊由于食道烧伤严重,一直靠鼻饲来延续生命!可怜!
ebread - 2007-7-25 19:37:00
其实我觉得大家应当更加宽容些,其实刘海洋也是受害者。

记得在美国枪击事件的悼词中,人家说的是33人,而不是32人。因为美国人认为在凶手有困难的时候,没有人能及时发现问题,没有人去帮助他,其实凶手也是受害人之一。

反观我国,像马加爵事件,现在还是没人认同,只是强调他们的错误。而我们往往就是在这种以为自己是正义的象征的时候,做了同那些人一样的事情。比如在网上羞辱他们,谩骂。对于那些人来说,他们也是认为自己是正义的,毕竟正义是人定的。

我觉得我们应当做的是为他们惋惜,同时发现自己的不足,也许我们对这些人的关注太少了。想刘海洋这样的人,不正是急需我们进行环保教育的人群吗?我们为什么没有有效的帮助他们。这应当是我们反思的。

国际上是一场事故一次反思,一次自我检讨,一次进步。如果我们也能这样,少一点宣泄,冷静下心来去尝试改变点什么,做点什么,不好吗?
ebread - 2007-7-25 19:40:00
最后声明一下,我是看南方周末的一片文章有感而发。

最后,我要说一句,教育的确是可以改变这样的一个人的。不过首先要我们改变自己,否则是教育不好人的。

“你能走多远,也就能带着你的学生走多远。”
songchange - 2007-7-25 23:15:00


引用:
原帖由 ebread 于 2007-7-25 19:37:00 发表
其实我觉得大家应当更加宽容些,其实刘海洋也是受害者。

记得在美国枪击事件的悼词中,人家说的是33人,而不是32人。因为美国人认为在凶手有困难的时候,没有人能及时发现问题,没有人去帮助他,其实凶手也是受害......
应该33人是包括凶手本人啦。:al
songchange - 2007-7-25 23:21:00


引用:
原帖由 ebread 于 2007-7-25 19:40:00 发表
最后声明一下,我是看南方周末的一片文章有感而发。

最后,我要说一句,教育的确是可以改变这样的一个人的。不过首先要我们改变自己,否则是教育不好人的。

“你能走多远,也就能带着你的学生走多远。”

其实冷静下来想想确实是这样。可我就是看不惯人高高在上的样子。就像今天我发的一篇反动物福利法的文章这样的人,我觉不赞同。

什么叫姑息养奸!

南方周末是我们从大一时规定的必读读物。不过经过几次变动,现在很多话他们也说得含含糊糊了。中国不乏敢于说话的人,但是有一种无形的力量是无法估量的。法律都在股掌之中,合乎媒体。

我希望社会上能够有很多的人去教化他人,但,这个社会同样需要震慑的力量。这也就是法律存在的两个原因。
songchange - 2007-7-25 23:23:00


引用:
原帖由 songchange 于 2007-7-25 23:15:00 发表
[quote] 原帖由 ebread 于 2007-7-25 19:37:00 发表
其实我觉得大家应当更加宽容些,其实刘海洋也是受害者。

记得在美国枪击事件的悼词中,人家说的是33人,而不是32人。因为美国人认为在凶手有困难的时候......
又查了一下,确实是我记错了。应该是不包括凶手33人。
cheerbear - 2007-7-26 9:40:00
:c 我没学过法律,讲不出楼上的那么多的大道理,对我这个喜欢动物的普通人来说,我只知道法制是不健全,连对人的法制都没健全,更何况是动物呢,尤其是在中国,意识中,大部分人都没有把动物福利当做一回事,所以才会出现"高才生"为了证明熊是不是嗅觉灵敏就拿硫酸泼熊的事,更讽刺的是,这样的人口口声声说他喜欢动物(作为一个也声称自己喜欢动物的人,我真是觉得自己被侮辱了).人们都是很健忘的,时间长了这件事情的影响也淡了,我说这件事对这个人没什么影响绝对其来有自,不信来个调查,大街上随便找几个人来调查,不用说记得这个人的名字,问问知道他哪个学校,泼的什么动物,有几个说的准,我曾经问过我同学,基本都把这事忘了,还把此人记成北大的(罪过罪过).更甚者,说不定等他研究生上完,照样可以找到工作,只要那个HR经理稍微没时间关注新闻的话,或者他们家找点关系的话.动物园后来也没拿此事大肆渲染我觉得也有出于人道的角度,总不能直接把他毁了吧,爱动物的人都善良,这种事看在他家人份上也不能做.但是我一直有疑问,为什么不把这件事做成一个动物保护活动的契机,每年此时来个保护宣传之类的,每个人在这个时候都应该对自己曾经伤害动物的事情来忏悔,这个错误不仅是个人,是社会大方向的问题,如果说伤动物与伤人同罪,还会发生这种事吗?保护的理念还是灌输给小孩子比较容易,相信大人听完以后大部分还是该怎么样还怎样,还是教育孩子比较好
songchange - 2007-7-26 10:37:00
教化和震慑作用是对立而统一滴。。。(不是共产党员也同样赞同对立统一的辩理,嘿嘿)

然而我们没有震慑,教化也没做好。这就叫赔了夫人又折兵。

就像楼上说的,大街小巷随便找出个人,大概不再会有人对这个人有什么印象了。我们的社会,我们的法律都已经原谅他了。既然这样,像我这种少数人记恨他也无伤大雅。

但真正让人担心的是,这样的事情会被人遗忘。

我对于因个人恩怨而去采取报复行动而去“毁坏公共财物”的行为起码是可以理解的。但对于如此“单纯”的一个理由,却绝不能接受。因为这不符合人类传统的思维模式。

如果现在出了个布鲁诺,我也绝对是要在火刑柱前说:烧得好。

因为这样的行为不是简单的变革,变化,而是变异,变态!

所以我完全不赞同从法律上去分析这件事。而是人性和道德。这个行为和社会上的那些虐猫虐狗其实是相同性质的。法律不会去管这些的,咱们很多人还被虐待呢,但是,如果非要讲个次序,一样一样去保护的话。好吧,现实点,人分三六九等,先去保护富人的利益吧,法律是他们的。然后是社会精英,社会是靠他们的,哦,别忘了还有那些挥着美钞的外国人。。。。。。

公民呢?只有一次次的受难,然后上访,然后被拒绝,也许若干年后,会给一个甜枣,呵呵。至于猴子,熊呀,话都不会说,自然不管咯。

以上面的逻辑,各位以为如何?还会去说人的福利还没有,不能要求动物的福利吗?恐怕首先社会底层的人就不愿意吧。

其实做到人人平等阻力已经很多了,我们就不要再加深这种等级观念了吧。

一些人觉得高于另一些人的观念,和我们觉得自己是万物之主,不是同样的道理吗?既然自己承认了后一个现实,那么也应该屈从于前一个。你们愿意承认这样的结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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